关于《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的批复政策解读
学位〔2006〕31号
有关单位:
1999年5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批准在我国设置和试办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2000年8月,北京大学等24所高等学校被批准为首批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并于2001年开始招生。目前,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已达83所,分布在28个省、市、自治区。
几年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全国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MPA教育的特点,制定并不断完善MPA研究生培养方案,从招生对象、培养目标、学习方式、教学要求、培养模式、课程设置和论文写作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并强调各培养单位要根据自身优势和专业方向,办出水平和特色;同时,制定了详细的教学基本要求,包括教学设施、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组织与管理、教学过程、论文等方面。这些制度既是保证MPA教育培养规格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MPA教育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
目前,首批24所MPA培养单位已经有了毕业生。为了总结MPA教育试点工作的经验,了解各MPA培养单位的实际情况,深化改革,研究和探索进一步提高MPA培养质量的有效途径,经研究,决定开展"中国高校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学合格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首批24所MPA培养单位。
二、评估性质:教学合格评估。
三、委托评估单位: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四、评估方式:评估院校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并填写评估材料汇总表;专家组实地评估。
四、评估范围:近三年MPA教育情况(含异地班)。
五、评估方案:详见《中国高校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学合格评估方案》(见附件)。
六、评估时间:2006年6月-9月,各校自评;9月20日前,各校将自评材料(包括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和评估材料汇总表)报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10月-12月,专家组到校实地评估。
请各院校认真做好自评工作,准确填写有关表格,如实反映本校实际情况,并积极配合、支持专家组实地评估工作。
评估费用及其他事宜,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将另行通知。
附件:《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你委呈报的《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收悉。经研究,批准你委通过的《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请按照章程规定,积极开展有关工作。
附件: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二ΟΟ六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asterofProfessionalAccounting,英文缩写为MPAcc)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指导下的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专业性组织。
第二条 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指导、协调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活动,推动我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促进我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指导委员会由25至3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6名,秘书长1名。
第四条 指导委员会由有关单位、部门推荐的专家和负责人组成;委员会成员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选聘。每届聘期为四年,必要时可做适当调整。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研究和部署有关工作。视工作需要,正、副主任委员协商可决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完成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工作。秘书处设办公室,负责秘书处的具体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相关工作人员。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聘请相关咨询专家。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协助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订有关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规划;
二、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供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方面的建议和咨询;
三、对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的教学活动提供指导和咨询;
四、协助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的有关工作;
五、推动与协调各培养单位的师资培训工作;
六、制订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七、协助开展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教学评估的有关工作;
八、推动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调查和科学研究工作;
九、推动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与社会用人部门及行业协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促进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一、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承担与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经费
第九条 经费来源:
一、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缴纳的工作经费;
二、指导委员会培训、咨询、出版等方面的收入;
三、有关机构和友好人士的赞助收入。
第十条 经费管理:
一、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经费收缴、支出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二、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每年向指导委员会报告收支计划和收支情况,由指导委员会审议;
三、秘书处制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财务收支按财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OO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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