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探讨经典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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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小鹰 / 2018-01-16
完善电子商务,问题的探讨
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带来了网络经济。电子商务以其便捷化、种类多样化等特点正冲击改变着传统的实体店贸易方式,给现代社会的经济和人类消费观念带来了变革。但与此同时,由于电子商务虚拟化、电子支付等特点,在税收征管上存在法律监管漏洞,严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在这一背景下,电子商务税收监管问题逐步成为近年来国际国内关注的热点。
电子商务,即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进行的各类交易活动。首先,电子商务是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上的交易方式,卖方将自己的产品信息放在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挑选,一旦买卖确认,电子商务作为第三方提供确认交易、收款、送货等全套业务。其次,电子商务并非等同于商务电子化。电子商务是整个交易过程及运作体系的全面信息化,以及对整体交易的简化完善。因此,只有建立在全面信息化基础之上,并将生产、销售以及服务等全面电子化的商务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即通过确定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纳税人以及应纳税额,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纳的监管制度,是随着电子商务逐步发展而形成的税收征管模式。我国在电子商务的征管上仍处于初级阶段,对于电子商务纳税人、纳税地点以及应纳税额的确定上还尚未形成标准的文件规定,为纳税人偷漏税等不法行为创造了政策条件。据专家预估,自2008年起我国每年因电子商务造成的偷漏税额可达上亿元,给国家税收利益造成巨大损失。鉴于此,需要不断完善电子商务的相关税收征管制度,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实现国家税收主权不受侵害的前提下,促进我国电子商务贸易的成熟发展。
一、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势在必行
随着电子商务越来越普及,电子商务在所有贸易中的占比越来越大,但由于电子商务本身存在的商务虚拟化、电子支付等特征,使得在对电子商务征税时存在征管盲区。因此,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利于实现税负公平
我国税法规定,税收征管要求实行普遍征收即税收公平原则,不仅包括“横向公平”,即对纳税能力相同的纳税人征收相同的税负,还包括“纵向公平”,即不同纳税能力的人征收不同的税负,按能力多少课税。而电子商务从交易本质上看,与传统实体经营并无差别,因此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不仅有利于实现传统经营与电子经营间的税负公平,也可以通过税收本身存在的调节功能来实现不同电商之间的税负公平。
(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利于减少税收流失
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存在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的问题,致使电子商务的税款流失严重。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纳税主体认定较为困难。传统实体交易模式下,非常容易确定交易双方即为纳税人,而电子商务下由于存在电子支付致使消费者和供给方均可以匿名,对确认经营活动所在地增加困难。二是课税性质难以确定。传统实体交易模式下,交易性质明确,比如销售图书的交易活动以销售货物确定;而在电子商务模式下,许多商家以出售电子书版权为销售渠道,消费者可以通过购买电子书版权而获得随时复制书籍的权利,这种情况下的图书销售应该定性为销售还是提供特许使用权呢?因此,电子商务在某些情形下改变了产品性质,而难以确定课税性质。三是纳税地点难以确认。实施税收征管的重要依据是确定纳税义务的发生地点,传统交易中以实体交易为主,纳税义务发生地点明确。而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交易通过网络实现,没有确定的交易地点,在确定纳税义务发生地时到底是以销售方的注册登记地为主还是以网络媒介的注册地为主,有待商榷。正是因为电子商务在税款监控上存在诸多困难,通过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监管工作,有利于减少税款流失,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
(三)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利于规范电子商务交易市场
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成熟,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监管有助于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贸易活动,规范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的规则和秩序。目前,电子商务市场存在网络地址管理混乱导致钓鱼网站普遍、支付手段存在漏洞导致电信诈骗时有发生以及销售方不诚信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等问题,致使消费者与销售者贸易关系日益紧张,交易市场混乱等。因此,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活动可以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交易市场,推动电子商务有序进行。
(四)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具有现实可行性
第一,成熟的交易市场。近年来,电子商务交易从用户人数和贸易总额上已经达到一定规模,所占贸易总和的比重也日趋提高。电子商务按交易对象可分为利用计算机网络直接实现消费者参与的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利用网络实现前期订购到结算全过程的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以及为提高政府行政效率而实现的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一方面能大大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节约交易进行前期的商谈工作,提高交易效率,缩短交易时间,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因其建立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上的优势,能有效规范交易的过程,实现供应链整体运行的科学高效性。因此,在日渐成熟的电子商务交易市场下,税收征管活动的进行成为可能。
第二,完善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商务顺利进行的前提包括支付平台的日益完善,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贸易往来主要通过第三方交易支付进行。首先通过交易第三方提供交易平台,在交易确定之后由消费者将货款支付第三方,在货物顺利送达、消费者确定收货之后再将货款转给销售者,以此实现电子商务的交易全过程。通过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大大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同时也提高了消费者的交易安全系数,提高交易成功率,实现更好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第三,电子商务自行申报制度逐渐完善。从目前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来看,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以武汉市国税局为例,自2011年开出国内第一张电子商务征税单以来,征收税款总额已超过500万元。在不断总结电子商务征税经验的基础之上,各地市陆续推出电子商务企业自行申报纳税制度,进一步提高电子商务企业的纳税自觉性,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第四,逐步完善的税收征管条例。发改高技[2016]2654号文《关于同意大连市等17各城市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通知》中提到,为推动电子商务的升级转型,要完善电子商务法规政策环境,健全电子商务支撑环境,建设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交易保障措施,并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监管工作。财关税[2016]18号文《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纳税人、纳税范围、计税方法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健康发展。财税[2015]143号文《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对符合文件规定的三类企业做出了在2016年12月31日前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出台的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旨在为电子商务创建稳定健康的发展环境,同时实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有序进行。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征管模式的影响
电子商务因其交易的便捷性和多样性,正逐渐发展成为交易市场的主力军。但电子商务由于其交易上的隐蔽性和支付方式的创新化,对传统以实体纳税登记为主的税收征管模式提出了诸多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体制的影响
第一,对税收征管模式的挑战。电子商务模式下,纳税人、纳税地点以及征税性质等都难以确定,加大了税款的征收难度。同时,电子商务大部分通过网络进行产品宣传以及交易确定,最终形成的各种交易往来凭证和财务报表均由电子形式显示,存在较大隐蔽性。一方面,电子数据存在较易更改性,违法纳税人可以通过现代信息技术等对报表相关数据进行修改和删除,而税务机关由于无法掌握到准确的原始凭证而无法及时对纳税人进行监管,放任了不法行为的继续;另一方面,随着电子信息加密技术的日益成熟,不法纳税人通过加密纳税原始信息来掩藏有效数据,致使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核实纳税人应纳税额,加大税款流失可能性。
第二,对税收征管体制的挑战。传统的税收制度建立在前期税务登记以及执行中的查账征收等规范操作基础之上,税务机关在审核纳税人应纳税额时,首先通过衡量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营业额,并通过各种原始凭证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标准确定适用的税率,以此计算出应纳税额。但在电子商务模式下,此种税收征管体制显然不适用。电子交易的虚拟无形化,使得各种原始票据无法准确核实,导致税务机关失去审核的依据。同时,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日益完善,银联支付等方式逐渐普遍,加大税务机关监管难度。一系列税收征管难题对如何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监管提出挑战。
第三,对税务机关掌握税源信息的挑战。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税务机关对于税源信息的监控存在诸多困难,不仅因为互联网贸易下电子数据的隐蔽性,更是因为纳税人利用电子信息的可加密性和易修改性,导致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税源信息有误。
此外,国际互联网贸易也是税务机关在税收监管上的难题之一。跨国交易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纠纷,各交易方都想尽量降低税收成本。因此,在互联网交易具有隐蔽性的前提下,某些纳税人利用在避税地进行银行网上交易等避税,加大税务机关的监管难度。即使税务机关能取得网上交易的相关凭证也很难判断其数据的真实性,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不定期抽查跨国交易纳税人的银行账单,在一定程度上对纳税人进行偷漏税行为有震慑作用,提供一种监督机制。
(二)电子商务对税务登记的影响
首先,税源难以控制。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了解辖区内纳税人的经营状况,及时掌握税源分布和纳税人征税情况。但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交易发生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税务机关无法如传统贸易一样进行具体监控,只能根据少量的信息进行动态跟踪,监管不到位。同时,对于纳税人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也很难进行管制,造成漏征漏管。
其次,电子商务存在多头开户问题。我国税法规定,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持相关证件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并将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向税务机关报告。但目前电子商务的贸易双方不仅包括从事生产的大企业纳税人,同样也包括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消费者,他们的银行账号遍及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而我国税务机关在对银行信息的监控上还不成熟。因此许多电子商务公司借此漏洞而开立多个户头,严重阻碍我国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监控。
(三)电子商务对账簿设置的影响
税收征管建立在对纳税人原始凭证、报表的审查之上,且纳税人有义务对这些原始凭证进行保存,以备税务机关检查。然而,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交易双方的贸易往来以及支付都是通过网络进行,没有以往的纸质凭证,一般以电子形式存在。因此,在原始账簿设置上,电子商务无法满足税务机关的检查需求,而且电子数据因其容易被更改和加密的特点,更加大税务机关的审核难度。因此,税务机关有必要对电子账簿等原始凭证出具相关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税收活动。
(四)电子商务对税款征收的影响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就有关的涉税事项,为及时履行缴纳税款以及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的一种法定程序。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由于交易涉及广大网民,而且网上贸易存在虚拟和可隐蔽性,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准确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严重影响纳税申报的进度。同时,虽然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采用数据电文申报纳税时,需要对相关的数据资料按规定进行保存,并报送税务机关。但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电子凭证的效力尚未给出明确规定,使得电子商务模式下的税款征收存在一定模糊性。
(五)电子商务对税务检查的影响
第一,代扣代缴问题。传统贸易方式下,纳税人可能因为不在税款地点等原因而存在代扣代缴问题,一般可以通过中介机构等完成。但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传统的营销方式已经不适用,在互联网交易模式下交易双方可以自由进行协商、选择,减少中间代理商环节。因此,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中介机构的作用越来越弱化,使得税款代扣代缴问题也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削弱税收监控作用。
第二,转移定价问题。转移定价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为实现更大的集团利益而在发生内部交易时故意抬高或者降低交易价格,从而达到将利润从高税率国转移到低税率国的目的,并最终降低集团整体的税负。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很可能因为恶意更改价格而损害本国的税收利益,因此,针对转移定价,我国出台了专门的调整办法,以更好地调整内部交易的交易价格,实现税收监管作用。
传统贸易下,税务机关一般通过成本加成法等转移定价法进行调控内部交易价格,审核难度较大。在电子贸易下这种难度会扩大数倍,尤其是确定给一个可比的价格。对于实施电子贸易的集团公司,很难同实体贸易下的类似企业进行价格类比,而且对于这种跨国交易的追踪和确认,也是税务机关急需解决的难题之一。因此,各国税务机关在今后的跨国电子商务税收监控中,要及时补充和完善现有的转移定价参考数据,并同时加强税款征收中对于数据管理、存储等硬件方面以及专业人才储备方面的建设。
第三,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措施难以施行。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措施是保障税务机关能及时足额收回税款的重要途径,可以通过对纳税人的商品和其他所有财产,在应纳税额以内进行查封、冻结、拍卖等手段保障税款的足额入库。该措施实行的前提是能对实实在在的物品进行相应的扣押,但在电子商务模式下,所有贸易往来均通过网络进行,即使纳税人发生欠缴税款的情况,税务机关也无法通过扣押纳税人的实物财产进行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措施。尤其在跨国电子贸易中,税务机关必须通过国际之间的协作才能冻结银行账户。由此,给税务机关的税收监管活动带来巨大困难。
三、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电子商务因其具有的隐蔽性、无纸化等特点,给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难题。根据电子商务的运作流程,建议从规范电子商务网络地址、严格税收登记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
(一)规范电子商务网络地址
完善税收监管的重要基础是确定纳税人的经营地点和经营内容,而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税务机关很难通过传统的登记注册来确定企业地址,可以通过规范电子商务网络地址来完善。
随着个人电脑的不断普及和互联网的迅速发展,IP地址的需求已经与日俱增,按照现在的需求发展态势,在不久的将来网络地址的分配将供不应求。因此,可以通过升级网络地址分配规则,规范IP地址分配来确定电脑用户的准确地理位置,更好地完善税源监管基础工作。IP地址作为确定税收收入来源的重要依据,必须经第三方认证机制严格审核,并保证用户在进行电子交易时能及时准确地将IP地址传递给相关部门,以便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纳税人的一切动态。
(二)规范电子商务认证机构
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如何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是规范电子商务的重要前提。因此,通过数字认证,电子商务交易的参与各方都有了合法准确的网络身份,以避免交易中出现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账户进行钓鱼交易等违法行为。目前我国已经成立了多家可以提供各种认证服务的认证中心,以第三方独立运作的背景参与认证更具有说服力和可信度。在强有力的认证结果保证下,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电子商务虚拟性带来的不安全性。为更好地规范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运行,国家相关部门应出台具有法律性的规范条例来监督认证机构的认证服务,有力保证认证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真实性。
(三)严格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对生产经营活动等进行管理登记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监管的基础工作。针对电子商务模式下纳税人的特殊性,要加强电子商务的征管工作,必须根据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特殊性进行税务登记工作。首先,必须明文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必须在办理完上网手续之后去税务机关进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姓名、实际居住地、数字认证证书以及资金支付方式和相关的银行账号信息。相关资料必须保证真实准确性,以备税务机关随时进行稽查,同时,税务机关有义务对纳税人的相关银行信息等保密。其次,在纳税人因企业自身原因等发生网址变化等,需要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变更登记手续,否则纳税人需承担一定的处罚。最后,税务机关应落实电子商务纳税人全面税务登记制度,对于已经办理上网手续但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应给予一定的处罚。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和工商部门以及相关信息部门的合作与纳税信息共享等措施,更好地完善电子商务模式下的税收监管工作。
(四)加强电子发票建设
现行的法律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效力,但对于电子发票的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发票,是指在税务机关的监管下,通过专业软件开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数字发票,改变传统的纸质发票模式。在电子发票模式下,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发票的领购和在线传递,并通过税务机关的官网进行在线纳税申报。同时,税务机关可以及时有效地掌握纳税人的开票信息,实行实时监控,提高税收监管的有效性。为此,税务机关需出台相关的电子发票监管政策,对于企业领购的电子发票要及时进行登记和缴销工作,防止纳税人恶意使用发票等。对于电子发票的填写和使用规范,税务机关应通过官网以及宣传单页等对纳税人进行指导教育,以更好地规范电子发票的使用。
另外,根据目前我国的发票管理办法,对于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发票尚未纳入“合法凭证”范围中,建议放宽电子商务在线交易中“合法凭证”的范围,规定只要在进行电子商务在线交易时,出具相关的银行划拨凭证和扣缴凭证就可以作为入账的原始依据。
(五)建立电子商务信息共享平台
为更好地推进电子商务服务,需建设一个与之相匹配的能推进电子商务和规范电子商务的信息共享平台。该共享平台通过对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进行信息登记,并将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在税务机关以及相关部门之间进行共享。纳税人如果需要进行信息补充和更改,也可以直接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更改的信息会及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到相关部门。
为了提高电子商务的安全性,目前普遍的做法是对交易双方进行身份认证。由于电子商务的日益发展,诞生了越来越多的认证中心来满足该认证需求。一般情况下,由交易双方同时确认的一家认证中心来提供双方的身份认证,并提供相应的认证秘钥,以此提高交易的可靠性。但是,根据目前我国的行政管理制度,税务机关和银行属于不同的部门管理,要实现彼此由同一认证机构认证有困难。而是否由同一家认证机构认证,会影响纳税人的银行缴税,并最终决定纳税人是否能成功进行网上申报纳税。同时,可以利用电子商务信息共享平台对个注册的电子商务用户进行监督,通过诚信评级等措施,约束电子商务纳税人的诚信经营,提高网络经营安全性。
(六)建立电子商务税收监控组织
在最近的税收征管改革中,逐步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以便更好地提高管理效率。对于电子商务这一特殊贸易形式,建议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监管部门。该专门的税收监管部门参与电子商务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收集、传递和管理维护,保障信息共享的通畅。由于这项工作是税收监管的关键环节,必须由具备专业网络技术的相关人员负责,可以考虑外包。同时,该监控组织也需要时刻关注电子商务发展动态,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现漏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掌握纳税人的申报动态。该监管部门要尽量掌握电子商务的基本运作流程,并根据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研究出不同于传统贸易税收监管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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