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碳排放交易的市场体系建设经典分享

点击数: / 作者:小鹰 / 2018-01-16
碳排放,体系建设
碳排放交易是《京都议定书》提出的,为推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所实施的市场机制。为响应《巴黎协定》的减排目标,近十年来,在欧洲、北美、南美和亚洲等地区,已经建立了20多个碳排放交易平台。目前,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处于起步阶段,主要以《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为主。随着《巴黎协定》对减排目标的提高,国内“十三五”规划对气候治理及经济低碳转型的硬性要求,我国急需建立灵活的碳排放交易平台、形成完善的市场体系。
 
碳排放交易缺乏社会基础
 
2008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首次提出要建立国内的碳排放权交易所,此后两个月,北京、上海、天津相继成立环境资源交易所。“十二五”规划中也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并在7个试点地区均采用了类似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的制度设计。2015年签订《巴黎协定》后,我国积极响应其提出的减排要求,研究制定了到2050年的长期低碳发展战略。但是目前,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仍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其一,碳排放市场政策层期望与市场意愿不匹配。政策层希望以严格的管理手段推动企业更多使用配额履约,降低经核证减排信用(CCER)抵消比例。而市场则希望CCER价格能覆盖投入成本,以推动减排快速发展。其二,国内碳排放交易发展的基础条件尚未完善。一方面,国家尚未出台针对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法律法规,仅部分省份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碳排放权交易法规。因此从检测审批到交易结算,碳排放权交易没有统一的规范标准。另一方面,当前的碳排放交易主要依靠政府干预,缺乏社会基础。企业不了解碳汇的价值、碳交易的操作模式和交易规则,没有发现其中的商机及其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其三,碳金融服务发展存在专业性和风险性漏洞。碳交易机制发展程度尚浅、流动性较低,这极大地限制了碳金融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发展;碳金融领域的人才储备比较匮乏,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不足,因而降低了服务的专业性与针对性;银行内部尚未形成系统、规范的环境风险管理流程和制度。
 
欧美碳排放交易的经验
 
2005年,EU-ETS正式成立,这是世界上首个多国参与,也是规模最大的碳排放交易机制。EU-ETS的实施分为三个阶段:2005—2007年;2008—2012年;2013—2020年,“计划排放总量每年以1.74%的速度下降,以确保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要比1990年至少低20%”。同时,在第三阶段实现欧盟统一制定和发放排放上限和配额;有偿拍卖取代无偿分配;扩大排放配额的适用领域。
 
EU-ETS旨在建立以排放配额为核心的交易体系,在“限量与贸易”的交易原则下,采取免费分配为主,拍卖分配为辅的方式,确保了配额的合理以及减排目标的实现。由于欧盟成员国较多,这些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体制制度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因而EU-ETS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和开放性。但是EU-ETS的注册登记制度较为严格,因为注册登记反映了EU-ETS参与者拥有配额量的基本情况,“是配额分配、交易和削减的基础,也是碳排放交易体系运行和监管的根本”。自2005年运行以来,EU-ETS已覆盖了30多个主权国家,交易量与交易额持续增长,交易体系已日趋系统和完善,在减排效果上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作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国之一,美国虽未签署《京都议定书》,却于2003年建立了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CCX是以国际规则为基础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平台,“会员自愿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减排承诺,以保证实现交易所的两阶段目标”。CCX对外建立分支机构,在国际拓展方面卓有成效。目前,CCX已被亚特兰大的洲际交易所收购,加之美国气候变化政策的不确定性,其交易量有所缩减。
 
但是,CCX依然有值得我国借鉴或引以为戒的经验。第一,CCX在“限额—交易”的运作机制下,根据成员的排放基准线和减排时间表签发减排配额,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减排目标的实现。第二,CCX开发了基于互联网的电子交易平台,利用当前电子商务的独特优势,使其承诺减排会员的交易更加高效便捷。第三,由于美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以自由性市场为主导,缺乏政府的强制性减排目标,导致交易价格波动大,交易量逐渐减少,气候安全难以保障等问题。
 
建立市场法规 完善监管体系
 
首先,选择符合自身发展现状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加强顶层设计的系统性。欧盟选择基于历史基准分配法的EU-ETS,是由于其与自身的发展状况和特点相符合。因此,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设计应从自身气候治理和绿色低碳经济发展的要求出发,研究制定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总体设计方案,不能简单模仿其他国家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运作模式。同时在顶层设计中,要从全局角度出发,通过碳排放交易市场各个利益群体的互动参与,形成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的运作机制,使得整个碳排放交易体系更加系统、规范。
 
其次,建立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法规,加强监管体系的严密性。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平稳发展碳交易市场的重要手段。EU-ETS由于其交易市场的发展与法律监管措施的更新没有同步,因此出现了碳配额失窃、碳配额重复利用、增值税诈骗等事故。介于此,我国在发展碳排放交易市场时,应同步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监管体制,规范对碳排放额的核定和管控。在充分试点的基础上由点到面,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交易系统和注册登记系统,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奠定基础。
 
再次,采用总量交易的运行模式,形成绿色低碳发展机制。碳排放交易市场中最为关键的内容即是配额分配。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存在两大特点,即幅员辽阔和区域差异,因此可借鉴EU-ETS的总量分配模式。设定排放总量之后,采用基准线为主、历史强度下降为辅的方法,进行配额免费分配。基准值可设置为代表行业先进水平的一端,达到此排放水平的企业可以获得足够的配额,借此引导企业降低碳排放强度,形成绿色低碳发展机制。
 
最后,大力发展碳金融服务行业,为碳排放交易市场增添新活力。碳金融是金融体系应对气候变化重要的创新机制,对推动世界经济低碳化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因此,我国应当积极推动碳金融服务行业的发展,加快培育碳金融行业人才,弥补专业性不足等问题;同时加强市场建设,推进碳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创新。在现有碳排放交易所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交易市场,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总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设是全球发展低碳经济的新方向,作为一种以市场机制解决节能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在新一轮的经济转型与气候治理中势必成为各国竞争的重点。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设要注重健全低碳产业体系,形成碳交易、碳金融、碳足迹和碳规划的协调互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